2006年7月1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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荒唐官司拷问立案制度
郭丛生 刘隆斐

  法庭,是世人心目中圣洁的公道之堂,是公平正义的实现场所。可是,偏偏有人打起荒唐官司,来浪费司法资源。

  案例一:“诉由”荒唐
  山西某县教育局局长被一风水先生诉至法院。风水先生诉称:教育局曾经要他预测三件事,一是看看局长能不能升到副县长;二是看看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命相是否相合,在一起工作能不能相投;三是看看今年全县高考和中考升学率如何,最后,因为实际升学率大大低于他的预测,他未能足额领取酬劳。于是,风水先生告上公堂,索要酬劳。
  众所周知,在教育界,虽然素质教育的口号提出经年,但升学率仍一直被不少地方的教育官员视为最大的“政绩”。因此,该教育局局长为得知升学率的高低,竟不惜求助风水先生。说到底,他真正关心的还是其个人仕途。
  请出风水先生来求政绩的荒唐行径,其危害不可小觑。政府官员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,对于社会整体具有示范效应。一个地方,若是连政府教育部门都要去请风水先生,怎能指望那里的文明观念昌盛、社会风气清新?又怎能指望那里的教育工作,能够承担起传承现代文明和科学知识的基本任务?若是连教书育人的具体执行者都笃信,本应通过扎实努力而取得的工作成绩,可以寄望于预测占卜的虚无命数,那个地方的发展及未来着实堪忧。
  “可怜夜半虚前席,不问苍生问鬼神。”少数党政干部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,尽管只是发生在少数地方、个别人身上,但对此等怪现象,绝不可等闲视之。

  案例二:“诉求”荒唐
  河南某市煤炭局正科级协理员胡某,不顾公职人员禁商规定,将某煤矿矿长告上法庭,诉称自己对该矿很“照顾”,应该拥有股份,要求分割该矿1800万元的资产。
  胡某的“高论”是:“煤矿上,我付出了巨大的心血,80万元现金是我该拿的,煤矿上一半资产也理所当然应该归我。”据了解,胡某“付出的心血”主要包括:一、胡某亲笔起草了任命董某为矿长的文件,并亲手把印章手续交给了董某;二、胡某一共筹借了198万元给矿上,几年后矿主董某才把这些钱还上。
  胡某给该煤矿不少“照顾”,后要求持有煤矿20万元的空股,出于煤矿发展环境的考虑,矿主董某答应了胡某的要求。对此,胡某认为那并不是“受贿”:“我在矿上取得的20多万元都是替矿上跑事、给煤炭局办福利的,怎么能叫受贿?”
  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:公务员不得经商、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。对于这点,胡某的见解是:“领导干部不许经商,指的是大领导,而我是小领导。”
  抱着如此荒谬的理论,难怪胡某敢于告上法庭,索要煤矿资产。胡某的行为不应该仅仅是一个笑话,有关部门应该沉下心来,仔细咀嚼一下胡某“高论”的内容。

  案例三:“标的”荒唐
  河南某派出所指导员王某想当上派出所所长,遂花钱请人“协调”,后因对“协调”结果不满意,一纸诉状将中间人刘某告上了法庭,要求其返还“买官钱”本金8000元及利息4600元。
  原来,为了当上派出所所长,王某给了刘某“活动经费”一万元。可是,刘某“有负所托”。王某便追要该款,刘某返还了王某2000元后,出具了欠款凭条。
 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王某为了达到任职派出所所长的目的,欲通过刘某打通关节,并自愿提供“活动经费”一万元,这种行为有悖于法律,应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。王某对刘某为其所办的事情不满意,要求返还“活动经费”,刘某出具了欠条,但并非自愿,因此,双方虽然产生了表面上的“债权债务”关系,但该“债权债务”关系并非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(二)(三)项之规定,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,同时对王某作出1000元罚款的民事制裁。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后记:  
 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,法院的大门对广大人民群众时刻敞开着,但同时也被一些居心不良者钻了空子。法院一旦“接纳”了讨要“黑利”者,就要浪费司法资源。因为案件一被受理,法定程序就一个都不能少,走程序、耗时间、费功夫。
  在当前新类型案件大量涌现、法官人手不足的情况下,虽然不可能全方位去审查每起案件应否受理,但明明是党纪国法禁止的行为争端,就不能草率地发给他们“请求依法维权”的门票。事实证明,荒唐官司一再上演,是由于法院现行民事诉讼立案审查过于简单粗糙,对诉状仅仅来个“程序审查”就完事而造成的。只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案审查机制变“粗审”为“细查”,司法资源才不会浪费在审理荒唐官司的过程中。